众所周知,外贸出口里,
有很多烦心事,
不是出在船上,也不是出在海上,
而是出在最后那一步——提货。
货到港,
谁来提?
凭什么提?
拿什么提?
是记名的?
不记名的?
还是电子的?
很多纠纷其实都不是因为货没到,
是因为到了以后,
谁该拿、谁能拿、谁拿错了,后面开始一地鸡毛。
一旦放错货、提错货、无权提货的人把货拿走,
后面可能变成直接损失。
5月1日正式实施的,新修订的《海商法》,里面有提到这件事,
把承运人交付货物这一步,写得更细,
新法第八十七条直接把几种情况拆开来讲:
记名提单,凭提单向记名收货人交付;
指示提单,凭提单向被背书的提单受让人交付;
不记名提单,或者指示提单经过空白背书的,凭提单向提单持有人交付;
如果是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,就向电子运输记录的持有人交付;
其他情形,则凭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向收货人交付。
很多人把“提货”当成操作流程,而不是权利判断。
流程是:货到了,安排人去提。
权利是:这票货,法律上到底该交给谁。
看起来差不多,出事时完全不是一回事。
这次真正影响到的,
是很多外贸人的那个“差不多就行了啦”的老习惯。
以前不少人觉得提单就是提单,写上去就行。
现在要记住的就是2句:
货到了港,不是谁想提就能提;
单证怎么写,后面谁有资格拿货,差别真的很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