做外贸出口的人,害怕的,
一般都是货丢了、货坏了或柜子出问题,
但是真正让他们吃闷亏的,往往不是这些,
而是货没丢,柜也到了,
表面上看只是“晚了几天”,
谁知到了后面,整个节奏全乱了,
可能是促销赶不上了,可能是旺季窗口没了,可能仓库预约被迫往后排,也可能是平台补货计划直接打乱等等。
也就是说,货还在,钱却已经开始往外流。
很多做外贸出口的老板以前根本没把这当回事,
在不少人的理解里,只要货没灭失、没破损,那就只是时效出了点问题,
说白了就是“晚到一点”,对方道个歉,自己抱怨一下。
新修订的《海商法》,已经把“迟延交付”这件事,写得比以前清楚得多。
以前很多人觉得,货晚到这种事,说大不大,说小不小,
真要说,也不过就是谁态度硬一点、谁声音大一点。
但新法出来以后,这事不再只是“沟通问题”,
而是会越来越像一件正式的责任问题。
货物没有在明确约定的期限内,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,就构成迟延交付;
如果是国内海上货物运输,没有在合理期限内交付,同样构成迟延交付。
后面还有一句:
如果承运人在交付期限届满后60日内还没有交货,
有权提出灭失赔偿请求的人,可以把这票货视为已经灭失。
就是有些货,一开始只是晚到,拖着拖着,可以直接往灭失上走。
不再是大家想的“只要货最后到了,就不算大问题。”
像天灾、战争、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行为、检疫限制、非因承运人原因引起的司法扣押、罢工、救助、货方自身原因、货物固有缺陷、包装问题等等,
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属于这些情形,就可以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这就意味着,就算货晚到了,
也要先看这次延误,到底是承运环节自己出了问题,
还是对方已经在免责理由里。
另外,第89条提到,
承运人自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次日起连续60日内,如果没有收到收货人就“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”提交的书面通知,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太多人就是疏忽在这里。
货收了,火也发了,电话里吵了好几轮,
以为这就算留痕了,可这些都不够,
要的是书面通知,
没书面通知,很多时候就等于没正式往前走这一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