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别以为货一出门就跟你没关系,5月起发货的责任边界变了

2026年04月17日 17:26

很多做外贸出口的老铁,

以前都有这么一个思维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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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是,从2026年5月1日起,

这种安慰自己的老想法,要out了,

新修订《海商法》生效在即,修改、完善托运人的范围。

首先,

里面的第44条说道:托运人不只是一种人。

第一种,是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去和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;

第二种,更值得发货方注意——自己或者委托他人,把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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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就是话,以后还要看谁把货真正交进了这条运输链。

另外,托运人的义务也更清楚。

第67条表示,托运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交货运输,并保证交付运输的货物适于约定的运输。

很好理解,货适不适合这趟运输、和约定条件匹不匹配,未来更仔细了。

不仅如此,继续往下阅读,把很多人容易忽略的点都写明了,

第68条到第70条:

包装不当、品名件数重量体积资料不准,要赔;

港口、海关和其他主管机关手续没及时办、没办全、办错了,要赔;

危险货物没按规定包装、标识、书面告知,承运人甚至可以在任何时间、任何地点把货卸下、销毁或者消除危险性,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
别再以为“后面是货代和船公司的事”。

所以,“货出门了,就跟我没那么大关系了”,

这即将是以前的事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