很多做外贸出口的老铁,
以前都有这么一个思维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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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是,从2026年5月1日起,
这种安慰自己的老想法,要out了,
新修订《海商法》生效在即,修改、完善托运人的范围。
首先,
里面的第44条说道:托运人不只是一种人。
第一种,是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去和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;
第二种,更值得发货方注意——自己或者委托他人,把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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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就是话,以后还要看谁把货真正交进了这条运输链。
另外,托运人的义务也更清楚。
第67条表示,托运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交货运输,并保证交付运输的货物适于约定的运输。
很好理解,货适不适合这趟运输、和约定条件匹不匹配,未来更仔细了。
不仅如此,继续往下阅读,把很多人容易忽略的点都写明了,
第68条到第70条:
包装不当、品名件数重量体积资料不准,要赔;
港口、海关和其他主管机关手续没及时办、没办全、办错了,要赔;
危险货物没按规定包装、标识、书面告知,承运人甚至可以在任何时间、任何地点把货卸下、销毁或者消除危险性,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别再以为“后面是货代和船公司的事”。
所以,“货出门了,就跟我没那么大关系了”,
这即将是以前的事了。